行业要闻

【发改委】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财政资金不得低于40%

  时间:2018-09-19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一方面强化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比例,要求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40%;一方面强化城市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全寿命周期的支出责任,即要按照国家批复建设规划明确的资本金比例和来源等要求,按期推进在建项目,不能出现“半拉子”工程。

 

文/武文卿

 

  国家发展改革委7月份定时定主题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严鹏程在回答国广记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简称《意见》)发布后,将对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问题时表示,《意见》强化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比例,要求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40%。

 

     对城市轨道交通提出新要求

 

  【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健康有序的同时,部分城市也存在规划过度超前、建设规模过于集中、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此国办印发《意见》,对城市轨道交通规范有序发展提出新的要求。】

 

  严鹏程指出,《意见》一方面强化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比例的要求,除建设规划明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外,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40%。一方面强化城市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全寿命周期的支出责任,即要按照国家批复建设规划明确的资本金比例和来源等要求,按期推进在建项目,不能出现“半拉子”工程。这就需要城市政府统筹考虑财政预算,优化调整支出结构,落实项目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对于正在履行审批程序和规划内的其他未开工项目,要严格按照《意见》规定和建设规划要求,加强项目出资方案的审核,只有在资金来源已经明确落实好的前提下,才能按程序批准和开工建设。

 

  《意见》对于如何防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的风险,概括起来有“五个严格”:一要严格申报条件,二要严格规划审核,三要严格控制速度节奏,四要严格落实资金保障,五要严格事中事后监管。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推进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健康有序的同时,部分城市也存在规划过度超前、建设规模过于集中、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此国办印发《意见》,对城市轨道交通规范有序发展提出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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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元经营 吸引民资参与

 

  【《意见》积极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鼓励开展多元化经营;规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意见》强化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保障,要求城市政府应建立透明规范的资本金及运营维护资金投入长效机制,确保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除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中明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外,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40%,严禁以各类债务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强化城市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全寿命周期的支出责任,保障必要的运营维护资金。

 

  《意见》支持各地区依法依规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鼓励开展多元化经营,加大站场综合开发力度;规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研究利用可计入权益的可续期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创新形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市场化融资,开展符合条件的运营期项目资产证券化可行性研究。

 

  有效降低工程总投资

 

  【《意见》规范项目审批,严禁以市政配套工程、有轨电车、工程试验线、旅游线等名义违规变相建设地铁、轻轨项目。已审批(核准)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城市,要合理把握建设节奏,着力优化项目设计,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有效降低工程总投资。】

 

  《意见》规范项目审批,明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含有轨电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相关程序审批(核准),未列入建设规划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严禁以市政配套工程、有轨电车、工程试验线、旅游线等名义违规变相建设地铁、轻轨项目。已审批(核准)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城市要合理把握建设节奏,着力优化项目设计,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有效降低工程总投资。

 

  城市政府和相关企业不得不顾条件提前实施项目、随意压缩工期,对前期工作未完成、建设条件不具备、遇有特殊工程地质灾害且不能保证施工安全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暂缓实施,建设工期可相应顺延。有轨电车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统筹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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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规划 管控项目风险

 

  【严格建设申报条件,强化规划衔接提高建设规划质量。根据相关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财力等情况,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分期建设规划。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加大财政约束力度,严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或以PPP等名义违规变相举债。】

 

  《意见》严格建设申报条件,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除有轨电车外,均应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履行报批程序。强化规划衔接,提高建设规划质量,根据相关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财力等情况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分期建设规划。

 

  强化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融合,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要与国家铁路、城际铁路、枢纽机场等规划相衔接,通过交通枢纽实现方便、高效换乘。要加强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创新应用,鼓励探索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推进建设用地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严格建设规划报批和审核程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初审,按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首轮建设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后续建设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报国务院备案。

 

  强化建设规划的导向和约束作用,已经国家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实施期限不得随意压缩。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城市规划、工程条件、交通枢纽布局变化等因素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功能定位、基本走向、系统制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线路里程、地下线路长度、直接工程投资(扣除物价上涨因素)等较建设规划增幅超过20%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建设规划调整程序。

 

  《意见》强调,建设规划调整应在完成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后予以统筹考虑,原则上不得新增项目。原则上本轮建设规划实施最后一年或规划项目总投资完成70%以上的,方可开展新一轮建设规划报批工作。

 

  《意见》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大财政约束力度,按照严控债务增量、有序化解债务存量的要求,严格防范城市政府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或以PPP等名义违规变相举债。

 

  对举债融资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未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对列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范围的城市,应暂缓审批(核准)其新项目。城市政府要合理控制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负债率,对企业负债率过高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债务,并暂停开工建设新项目。

 

 完善规划和项目监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完善建设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机制,建立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和建成投运线路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的后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坚持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城市主体的原则,明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责任。】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部门间协同联动监管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监管数据库,加强信息共享,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动态掌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实施情况。

 

  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权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管。地方政府要建立常态化安全检查制度和重点工程检查、抽查制度,加强项目稽察,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完善城市政府负责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完善建设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机制,建立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和建成投运线路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的后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坚持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城市主体的原则,明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和指导,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规划实施履行全过程监管责任,城市政府对项目建设和本级政府债务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将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规划编制、评估、审查、项目设计等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实行警示、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对违法违规审批、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部门、企业及其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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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健康发展城市轨道交通

 

  【《意见》坚持“量力而行,有序推进”、“因地制宜,经济适用”、“衔接协调,集约高效”和“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以持续深化城市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补短板、调结构、控节奏、保安全为指导思想,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与实际需求相匹配、建设节奏与支撑能力相适应,有序规范,持续健康发展城市轨道交通。】

 

  《意见》认为,城市轨道交通是现代城市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印发以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总体保持有序发展,对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供给质量和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引导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布局、改善城市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巨大、公益性特征明显,部分城市对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客观规律认识不足,对实际需求和自身实力把握不到位,存在规划过度超前、建设规模过于集中、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地方债务负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范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出台该《意见》。

 

  《意见》坚持“量力而行,有序推进”、“因地制宜,经济适用”、“衔接协调,集约高效”和“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以持续深化城市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补短板、调结构、控节奏、保安全为指导思想,科学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严格落实建设条件,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着力加强全过程监管,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与实际需求相匹配、建设节奏与支撑能力相适应,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城市轨道交通事业。

素材来源:《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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